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作者: 时间:2017-11-16 点击数: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我校学生的学籍管理,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与正当权益,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2017年第41号令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学校2017年修订的《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规定录取的全日制普通高职学生。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侨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学制、学习年限与学分

第三条  高职专业的标准学制为3年,中高职衔接专业为2年,五年一贯制专业为5年。学校实行弹性学习年限制度,标准学制为3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3-6年;标准学制为2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2-4年;标准学制为5年的专业学习年限为5-7年。

提前修完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可申请提前毕业;不能在标准学制内达到毕业要求者,可延长在校学习年限,但不得超过最长修学年限。毕业证书上均填写标准学制。

第四条  学分是按学期将学时换算成学习量的计算单位,每门课程的学分以0.5分为最小单位。

列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一般课程,每18课时计1学分。计算学分时可以取整数及1位小数,小数位只取“0”或“5”两个数,即:小数位数字不足“3”时,取“0”,在“3-7”时取“5”,超过7时,整数进位,小数取“0”。

实习实训、顶岗实习、军训、公益劳动及其他实践环节,每周计1学分;

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每周计2学分;

素质拓展学分按照《九江职业技术学院素质拓展管理办法》执行;学生通过学科技能竞赛、科研技术服务、创业实践和职业资格考试等方式,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可按照《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成果学分积累与转换管理办法》进行学分认定和转换。

第五条  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每学期一般安排19-21周,其中1周为考试,其它周次安排课程教学和实践环节。社会实践等环节一般安排在暑假或课外进行。

第三章 入学与注册

第六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进入我校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规定日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者,应向学校教务处提出书面请假,申请延期报到。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超过两周未报到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七条  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学生办理入学手续,并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八条 保留入学资格。

新生入伍应申请保留入学资格,并向学校提供由武装部签字盖章的《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及入伍通知书或武装部开具的入伍证明,学校收到材料后,依法依规审核录取资格,按流程办理保留入学资格手续,同时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保留入学资格”,原因为“参军入伍”,并出具《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参军入伍保留入学资格至退伍后2年。

新生因患有疾病不能或不宜坚持学习者,可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经短期治疗可以达到健康标准的,学校保留该生入学资格1年,并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生个人信息中标注“保留入学资格”,原因为“因病”,并出具《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书》。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待遇。学生在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后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参军复学应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因病复学应提供医院诊断证明,审查合格后按新生报到流程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提出入学申请或审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入学后,在3个月内,由校招就处、学工处、教务处、医院及各二级学院等部门对新生的政治思想、文化和健康状况进行复查,复查标准按国家招生规定及招生体检标准执行。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学校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条  学生在每学期开学时应该按时到校,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暂缓注册时间不超过学期总时长的1/3。未按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按照《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资助管理办法》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四章  课程修读

第十一条 课程性质分为必修课和选修课两大类,其中必修课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必须修读的课程;选修课为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可以选择性修读的课程。学生每学期修读的课程总学分一般不得低于15学分。

学生在专业教师、班主任、辅导员指导下,依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根据本人需要和学习能力,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自主选择修读的选修类课程。

第十二条 课程设置包括公共基础课、专业课、综合实践与实训课、拓展课程和公共选修课。其中:公共基础课按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统一设置;专业课、综合实践与实训课根据各专业特色进行设置;公共选修课按学校统一规定设置,不纳入教学计划规定教学课时;拓展课程为专项能力提升或专业方向拓展类课程,根据就业面向的岗位(群)不同进行设置;综合实践与实训课包括社会调查、课程设计、专业实训、生产实习、大型作业、项目设计、专业综合实践、毕业设计、顶岗实习、创新创业实践与素质拓展等。

第十三条  免修。

学生认为对某门课程已有足够的掌握时,可以申请免修。学生须在学期初提出申请,经所在二级学院审批、课程所属部门审查并按课程标准进行考核,成绩达70分或中等以上者,经教务处批准予以免修,其考核成绩直接作为该门课程的成绩记入学籍档案。军训、公益劳动、体育、政治等课程及实践环节一般情况不得申请免修。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相关规定,退役复学学生可申请免修军训、一年级公共体育课程。因身体疾病或生理缺陷不宜上体育课者,学生提交证明经学校审核后,可申请体育免修或由学校安排参加保健课锻炼。若该生认真参加保健锻炼,体育课成绩可评定为合格。

第十四条  免听。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学生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二级学院批准后,学生可对某门课程免听,平时以自学为主,期末直接参加考核:

(一)成绩优秀,通过自学确可掌握课程内容;

(二)为提高已获学分课程的成绩而重修该课程;

(三)重修的课程与已选课程在安排上有冲突。

军训、公益劳动、体育、政治等课程及实践教学环节一般情况不得申请免听。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必须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考核,考核成绩录入教务系统后,经所在教研室、教学部门审核确认,存入学生学籍档案,学生可通过登录教务系统或查阅学籍档案查询本人成绩。学生对成绩有疑义,可在下学期开学一周内经所在二级学院同意、向教务处申请复查。

第十六条  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成绩的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成绩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评定。考核采取“平时成绩+期末考试成绩”综合评分,其中实践环节应突出职业技能和职业素养考核。平时成绩应根据学生平时出勤、纪律、听课、作业、实验、讨论、测验等情况评分,每门课程每学期至少应有3次平时成绩分。

学生通过英语等级考试、计算机等级考试或相关技术技能鉴定等,获得相应证书后记入学籍档案。

第十七条  学校采用“平均总绩点”作为学生课程学习的综合评价指标。平均总绩点每学期计算一次,课程考核成绩在及格以上的,可获得与成绩相应的绩点。绩点计算办法如下:

90-100分:5点;80-89分:4点;70-79:3点;60-69:2点。


第十八条  学生按人才培养方案学完某门课程,成绩考核及格,即按本规定第二章认定该门课程学分,学生获得规定的学分方可毕业。

第十九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的情况综合评定。

学生军训、实习及生产劳动等环节一般以考查方式考核,成绩由校内、外指导教师根据学生表现以及知识、技能、素质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二十条  根据《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成果学分积累与转换管理办法》,学校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转换为学分,记入学籍档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转学、转专业、校际交换交流、修读其它院校课程、修读网络课程、自学考试、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实践、职业资格考试等原因,可根据《九江职业技术学院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申请课程替代或者学分认定,获得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要求相应学分。

第二十二条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考核时,除急病等特殊情况外,应事先经二级学院审查、教务处批准,办理缓考手续。对无故缺考、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按照《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处分管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取消补考资格。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旷课累计达到课程学期课时总量1/3的,或无正当理由缺交作业累计达到课程学期作业总量1/3的,取消该门课程考核资格,成绩记为零分。经教育表现较好的,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二十四条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可以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根据《九江职业技术学院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承认其已获学分。

第二十五条  凡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或已办理缓考手续的学生,可以参加正常补考。正常补考时间一般安排在下学期开学后一周内进行。因缓考参加补考者,其课程成绩按补考时的实际评分记载;因期末考核不及格补考者,补考及格后,成绩记60分,补考不及格者,按补考时实际评分记载,并注明[补考]字样。学校公选课考核结果直接记入学籍档案,不及格者,不予安排补考,学生可以决定重修,或另选其他公选课,完成规定的公选课学分。

第二十六条  重修。

补考未通过者可申请重修。对已考核通过的课程学生因对取得的成绩不满意,也可申请重修,并重新考核,成绩登记时按两次考核中高分登记。需重修的学生在开学后1周内提出重修申请,经二级学院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教务处根据课程重修人数,合理开出重修课程。重修一般不得超过两次。重修课程应缴纳重修学费,收费标准执行江西省教育厅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并建立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诚信信息。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将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将对其获得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八条  学生学完每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含补考)获得足够的学分,准予升级。

第二十九条  经正常补考后,同一学年内有18个学分不及格者,予以留级。一年级第一学期课程欠缺学分达到16个学分的退学规定时,可申请留在原班试读,学校根据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按志愿录取后,一般应在所录取专业学习。按照《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以下情况之一者,可在入学第一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核、学校审批、校内公示、上级主管部门报备,可转入其他专业学习。

(一)学生确有专长或者对其他专业有兴趣,转专业能发挥其专长;

(二)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不能在原专业学习;

(三)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

(四)休学创业或退役复学的学生可放宽至第一学年内申请换专业。

第三十一条 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一)残障考生单招、保送生、高职分类单独招生、高职分类综合评价招生、高职分类面向中职毕业生的技能考试招生、高职分类中高职贯通招生、高职分类技能拔尖人才面试招生;

(二)以高考为基础的考试招生、艺术类专业、体育类专业、直招士官,西藏班、新疆班、民族班、南疆单列计划。

存在以下情况者,也不得转专业:

(一)入学后已经办理过转专业者;

(二)在校期间有违纪处分者;

(三)无正当转专业理由者。

第三十二条  学生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按照《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转专业、转学管理办法》申请转学。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拟转出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对于转入我校就读的学生,学校将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允许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者或者毕业前一年;

(二)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四)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者。

第八章 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

(一)因伤、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超过一学期总学时的1/3者;

(二)请假及缺课累计超过一学期总学时1/3者(包括理论教学、实习和生产劳动时间);

(三)经本人申请、学校认定的其他某种特殊原因。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一次一般以一学年为期,不得超过两次。学期内休学(期末考试前),即以本学期休学论。

第三十七条  学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自费出国(境)留学,经学校认定审批,可在总修业年限范围内保留学籍。

第三十八条  在校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三十九条  休学学生需填报《九江职业技术学院休学申请审批表》,经监护人认可,报所在二级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及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保留其学籍,但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任何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因病休学学生的医疗费按国家及当地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条  学生应在休学期满前一周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方可办理复学。因病休学学生需医院健康证明并经校医院认定;因入伍保留学籍的学生复学,需提供退伍证原件及复印件。

学生复学后应降级编入原专业,当降级无后续专业时,可降级转入相近专业,其原课程成绩按转专业处理。

第四十一条  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九章 退学

第四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可予以退学处理:

(一)学生补考后一学期有16个学分不及格者或连同以前各学期累计有20个学分课程及以上不及格者;

(二)学生在校期间,超过规定最长修业年限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或虽申请复学但复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校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坚持学习者;

(五)无正当理由,开学后逾两周未报到且未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

(六)已办理暂缓注册手续,但超过规定期限未注册者。

学生退学须经所在二级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和分管校领导批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通知书送达本人并告知家长,同时报江西省教育厅备案,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个人信息中标注“退学”。自正式通知退学之日起,停止退学学生的一切在校生待遇。学生拒绝签收退学决定书的,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釆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自愿退学的学生需填写退学申请表,并经监护人同意,方可办理离校手续。

退学学生档案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者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因学业成绩考核不合格达到退学标准的学生,视其在校综合表现,可由本人及监护人申请,经二级学院认定、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领导批准,报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后,办理留级试读。

准予试读的学生,从批准之日起,随下一年级相同专业学习。若下一年级无相同专业,可转入相近专业学习,缴费标准按下一专业年级收费标准执行。试读前已合格的课程可按免修相关规定申请免修。试读期为一年,学生在试读期满,没有达到留级规定学分的,可正式编入试读所在班级学习。

第十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考核合格,达到必修课、选修课、素质拓展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各项的学分要求,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颁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2年内申请一次补考,成绩合格达到毕业条件,按照实际发证日期办理毕业证书。

因素质拓展学分未达标准办理结业的学生,可在一年后凭用人单位鉴定意见,经学校认定后,按照实际发证日期办理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退学学生修业年限满一学年的,办理离校手续期间,经本人申请,可由学校颁发肄业证书;其他情况,可提供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十一章 学业证书管理

第四十七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审查、颁发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在学生生源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协助下,学校按照以下流程组织严格审查和办理。

(一)学生本人填写《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在校生学籍信息修改申请表》,提供证明材料(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开具的户籍变更证明或户籍证明、高考报名表),由所在二级学院认定、汇总;

(二)教务处审核、汇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在教务处主页公示5工作日;

(三)公示结果无异议的,教务处在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进行修改,并将修改情况报送江西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予发放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江西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需经本人申请,并在省级报社挂失,携带正式出版的报纸(含挂失内容版面),以及两寸蓝底照片和同底电子照片,由学校教务处审核后,办理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的相关证明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学生对学籍处理有异议的,可参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条款办理。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原《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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