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职业技术学院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积累与转换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5〕36号),切实把创新创业教育贯穿人才培养全过程,强化实践育人,学校决定建立创新创业学分积累与转换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的标准
第二条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科技竞赛、创新创业实践、职业资格考试,依据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学校认定后取得的学分。
第三条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根据性质不同,划分为学科技能竞赛、科研技术服务、创业实践、职业资格四大类。具体标准详见附件1。
第四条 同一项目取得了多项成果的,遵循就高认定原则,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的程序
第五条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采用学生申请、分院审核和审定、创新创业学院备案、教务处抽查复核的流程。
第六条 创新创业学分每年集中认定两次,一次为9月份,接受全体学生上一学年的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一次为6月份,接受毕业班学生的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
第七条 各学院成立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工作小组,由主管教学院领导、主管学生工作院领导、教务办、学工办和专业教师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接受学生创新创业学分认定申请。
第八条 各学院工作小组负责本院学生申报材料审核和结果认定,并在学院内公布,做到认定程序公平、公正、公开。
第九条 凡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取消所获学分,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第四章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的转换
第十条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可以累加替换选修课、专业课、实习实训、素质拓展等课程学分,原则上不可替换公共必修课、专业核心课、顶岗实习、辅修专业课等课程学分。其中,在一类竞赛中获得省级以上奖项的,可申请替换与所学专业密切相关的专业核心课程;创新创业成果内容与课程教学目标或内容直接相关的,可申请替换辅修专业课程。
第十一条 每位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学分替换课程总数不超过4门或不超过10个学分。
第十二条 替换课程的成绩按所使用的成果学分与课程学分的比值进行转换。成果学分与课程学分比值1.5倍及以上的,成绩记为“100”;1.4-1.5倍的,成绩记为“90”;1.3-1.4倍的,成绩记为“85”;1.2-1.3倍的,成绩记为“80”;小于1.2倍,成绩记为“80”。
第十三条 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转换程序按《九江职业技术学院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管理办法》执行。由学生填写先申请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再填写《课程替代和学分认定申请表》,经被替代课程开课部门和所在分院审核、认定后报教务处备案;由各开课部门负责录入成绩。
第十四条 同一创新创业成果学分在课程替代、素质拓展学分、各专业毕业条件审核中只能使用一次,不能重复使用。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学院可视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建立学生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与转换档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1: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标准
类型 |
认定项目 |
认定内容及标准 |
学分 |
认定依据及部门 |
学科 技能 竞赛 |
学科竞赛 |
大学生学科竞赛 |
国家一等 |
5.0 |
1.表中均为国家和省级的一类竞赛。在国家级二类、省级二类中获奖的,可视竞赛难度和专业具体情况,按照不超过一类竞赛对应获奖等级的一半学分计算。 2.同类竞赛以最高获奖等级计算,不累加,各学院、团委认定。 |
国家二等 |
4.0 |
国家三等 |
3.0 |
省级一等 |
2.0 |
省级二等 |
1.0 |
省级三等 |
0.5 |
职业技能 大赛 |
大学生职业技能大赛 |
国家一等 |
5.0 |
国家二等 |
4.0 |
国家三等 |
3.0 |
省级一等 |
2.0 |
省级二等 |
1.0 |
省级三等 |
0.5 |
职业职场 类竞赛 |
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竞赛、“挑战杯”竞赛、创业大赛等 |
国家一等 |
5.0 |
国家二等 |
4.0 |
国家三等 |
3.0 |
省级一等 |
2.0 |
省级二等 |
1.0 |
省级三等 |
0.5 |
科研 技术 服务 |
科研项目 |
大学生科技创新计划、新苗人才计划等 |
国家级 |
4.0 |
负责人满分,前2-4名成员减半,各学院认定 |
省部级 |
3.0 |
校 级 |
2.0 |
完成企业委托课题并结题 |
3.0 |
实质性参与教师科研项目并结题 |
1.0 |
课题负责人考核,各学院认定。 |
论文著作 |
国际级、17家教育核心刊物论文,公开发表专著 |
10.0 |
第一作者满分,前2-4名作者学分减半,各学院认定 |
浙大一级学术期刊、全国性报刊论文,公开发表编著 |
8.0 |
省级报刊论文 |
5.0 |
协助教师、参编教材出版 |
1.0 |
专利发明 |
软件著作权 |
5.0 |
第一作者满分,前2-4名作者减半,各学院认定 |
发明专利 |
5.0 |
实用新型专利 |
4.0 |
专利技术转让学校 |
3.0 |
一般性研制改进教仪 |
2.0 |
经专业认定的小发明小创造 |
1.0 |
艺术活动 |
学生举办个人独唱、独奏、个人画展、作品设计展等 |
全国巡回 |
4.0 |
提供相关证明,各学院认定,校团委审核 |
省内巡回 |
3.0 |
市内展出 |
2.0 |
类型 |
认定项目 |
认定内容及标准 |
学分 |
认定依据及部门 |
职业 技能 类 |
等级考试 |
英语专业八级 |
4.0 |
同类证书就高不累计学分,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不计分,各学院认定 |
大学英语六级 |
2.0 |
计算机全国/省三级 |
2.0 |
计算机全国/省二级 |
1.0 |
普通话一级甲等 |
2.0 |
普通话一级乙等 |
1.0 |
职业资格 |
技师 |
4.0 |
高级职业资格证书 |
2.0 |
国际企业职业资格证书 |
2.0 |
行业协会职业资格证书 |
1.0 |
创业 实践 类 |
创业培训 |
参加学校组织的创业培训班并考核合格 |
1.0 |
各学院、承办部门认定 |
创业实践 |
年销售额达40万元以上,或者网店信誉达皇冠及以上或相应等级 |
5.0 |
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类型的创新创业成果,按得分最高分的成果计算,不重复累加;负责人按满分计学分,其他2-4名核心成员减半,各分院、双创学院认定。 |
年销售额达20万元以上,或者网店信誉达5钻及以上或相应等级 |
3.0 |
年销售额达10万元以上,或者网店信誉达3钻及以上或相应等级 |
2.0 |
创业荣誉 |
被评为国家级创业优秀团队 |
5.0 |
被评为省级创业优秀团队 |
4.0 |
被评为校级创业优秀团队 |
3.0 |
入驻学校创业园区并考核合格 |
2 |
创办企业 |
作为法人正式注册公司,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
3.0 |
合伙注册公司或注册个体户,并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 |
2.0 |
取得各类风投基金等资助的 |
3.0 |
附件2. 九江职业技术学院创新创业成果学分认定申请表